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卢氏县,住卢氏县。2014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卢氏县**路段,从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车座内盗走背包1个,后将包内的1万元现金盗走,将包及包内物品丢弃。
2020年4月17日卢氏县公安局将肖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盗现金5687元,因疫情影响,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卢氏县公安局将该款返还被害人马某某。
2.2020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卢氏县**街,从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货车车内盗走腰包一个,后将包内的1500余元现金盗走,将包丢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得知民警在侦查此案,遂找回丢弃的腰包、带着剩余的1100余元被盗现金,到卢氏县**乡派出所自首。2020年6月9日卢氏县公安局将该款物返还被害人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破案报告、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视频监控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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