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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村**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2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现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9日1上午,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肖某乙(已判刑)蒋某某(已判刑)、肖某丙(已判刑)去到坪山新区坪山街道**路**号,肖某乙开车在楼下负责接应,被告人肖某甲负责望风,蒋某某、肖某丙二人携带作案工具上到五楼,使用工具撬开门,进入到被害人张某某住处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多元,随后驾乘车辆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经历对比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说明;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17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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