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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9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组**号。因盗窃,2018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被害人粟某某居住的**房间门口,肖某某看见房间内饭桌上放有一部手机,遂将电动车停在路边后进入房间内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30 pro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180元。

2020年4月20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围村**号**楼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上述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辨认、被盗物品辨认、现场指认、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粟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盗物品已缴获,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义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5.涉案物品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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