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1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社区**路**号楼房(自建房)**楼,该处一楼安装有深圳龙岗供电局的电表,电表用户编号为09470000********。被告人肖某某将部分楼房用于出租、 被他人用于居住、经营等;2017年8月许,被告人肖某某起意实施盗窃作案,雇请他人(未查获)对自己楼房的上述电表进行改动,但正常收取其他用户的电费以赚取电费差额。至2018年8月22日被查获,被告人肖某某共盗窃深圳龙岗供电局的电量为26673千瓦时,总价值为22514.68元 人民币(已支付结清)。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自行到横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手机检查笔录、龙岗供电局营业执照、委托书、电费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笑杏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36*******。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