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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12年1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7月4日因盗窃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5日因盗窃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2日因盗窃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8日因盗窃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天门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早上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湖北省天门市渔薪派出所门前的人行道上用“起子”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褐色面包车的车窗撬开,盗走驾驶室里面的香烟两包(价值100元),现金10元,同日16时许肖某在渔薪赵场小学李某某家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麦情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在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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