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务工,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沅江市**路**服饰店店内购买衣服,在店内收银台买单时发现收银台上有一台蓝色的手机,临时起意,趁人不备,顺手牵羊将店内收银台上受害人罗某某的蓝色华为荣耀V3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850元。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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