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7日、8日连续三晚,被告人肖某甲等周围人家关灯睡觉后,就头戴电筒走到被害人肖某丙放饲料的猪栏里盗窃饲料,并肩扛着饲料到自家鱼塘边,然后把饲料全部倒入了鱼塘。其中:9月6日晚上盗窃一整袋饲料;9月7日晚上盗窃两袋还剩半袋的的饲料;9月8日晚上盗窃一整袋饲料和一小袋饲料。共盗窃了350斤左右饲料,价值约600余元。

被告人肖某甲因没有收入来源,多次盗窃同村村民土地里种的蔬菜(价值无法认定),村民对肖某甲经常盗窃蔬菜的行为,十分反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刘某甲、肖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有祁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