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刑诉〔2017〕588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东市**乡**村**组**号,住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9月1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8日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于2017年7月25日丢了,便向被告人肖某某借手机登录其微信,在未将其微信退出的情形下将手机退还给了被告人肖某某。2017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玩手机时看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没有退出来,便用自己的微信发了一个收款的二维码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上,识别成功后,从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零钱中转了800元钱到自己的微信零钱中;随后,又通过这种方式转了800元钱到自己的微信零钱中。2017年7月27日凌晨,犯罪疑人肖某某看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绑定了银行卡,便又通过二维码收款的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的银行卡内转了4000元钱到自己的微信零钱内。2017年7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向邵东市公安局报案。被告人肖某某将购买的一辆摩托车抵给被害人李某某,并退还了1000元钱。2017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被邵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被告人肖某某的微信名与微信号、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的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某某
2017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邵东市**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0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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