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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并因赌博欠下赌债,于是萌发了去盗窃他人财物来偿还赌债和弥补家庭开支的念头。从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2月17日,肖某某共实施了七起盗窃的犯罪行为,共计盗窃香烟等财物共计85700.3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02月17日23时30分许, 肖某某撬开被害人梁某某位于湛江市麻某某****号的**学院门口左侧旁边第四个档口开小卖部的门锁,将小卖部里面的香烟和放在柜台里面的钱偷走。被盗的各品牌香烟共120条,价值约13868.33元,现金约8000元,共计损失21868.33元。

2、2019年2月8日15时许,肖某某潜入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位于湛江市麻某某********商行,盗窃了179条各品牌的香烟和现金686元,共计损失38811.98元。同时,肖某某将店内的监控设备拆除拿走。

3、2018年12月11日4时30分许,肖某某撬开被害人陈某甲位于湛江市麻某某**路的**茶庄的大门,盗走现金115元,香烟5条和58小包,一台苹果6手机并用手机微信消费了100元,共计损失4750元。

4、2019年2月23日凌晨,肖某某潜入被害人陈某乙位于湛江市麻某某****路的**奶茶店,盗窃了约2000元及价值1500元的香烟及价值400元的饮料、一台手提电脑、两个监控摄像头,共计损失约5247元。

5、2018年12月21日7时许,肖某某撬开被害人何某某位于湛江市麻某某******小卖部的卷闸门,盗窃香烟一批,价值约6000元。

6、2019年2月1日凌晨,肖某某潜入被害人陈某丙位于湛江市**大道**厂公交站旁的**副食店,盗走香烟一批和现金,价值约8705元。

7、2017年12月21日凌晨,肖某某毁坏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路庙旁边粤G22****小轿车的窗玻璃,盗窃了徐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小型工具箱、一套汽车坐垫和装有168元的红包等物品。

肖某某将上述盗窃的香烟以低于批发价一半卖给了全某某(已判决),金额高达19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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