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九龙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2月3日被晋江市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晋江市**镇庄**村**广场宿舍楼**栋**室,盗走被害人肖某某一件皮衣(无法评估)。
2、2017年11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上述地点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肖某某发现并当场控制住,后被赶至现场处理的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到上述皮衣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9年8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晋江市**镇**工业区**路**号**楼套房内,欲实施入户盗窃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赶至现场处理的民警抓获。
被告人肖某某因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2月3日在晋江市** 镇“**”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皮衣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肖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3起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2、3起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入户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德兴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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