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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福清市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份,到福清市**街道**处,将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等信息提供给一中年妇女(身份不明),让该妇女为其伪造了一本名为肖某某、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

2019年12月20日16时,被告人肖某某携带该伪造的驾驶证到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窗口办理交通业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到该伪造的驾驶证。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伪假驾驶证;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一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检察官助理:俞建功

2020年9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5914****,1515963****;

2.卷宗3册共计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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