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6〕5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于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从某某物流园下班出仓库取钥匙时,发现放员工物品的筐子里有一把汽车钥匙。被告人肖某某欲回家在外等车未果,便返回仓库取了车钥匙,使用该摇控车钥匙在园区南5号库北找到车牌号陕A****1白色现代瑞纳小轿车,将车盗走。后经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小轿车价值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照片等;7.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条、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6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高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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