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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成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后,肖某某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贵B****7随车吊货车到**局**有限公司安六铁路项目部四工区水城县陡箐镇观音山隧道内工地,以使用随车吊吊装的方式盗窃钢板2块,拉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商贸有限公司廖某某,得人民币11000元,肖某某分给成某某人民币1800元,支付黄某某吊车费人民币800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2块钢板价值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成某某、黄某某以同样方式在**局**有限公司安六铁路项目部四工区水城县陡箐镇茨冲隧道内工地,盗窃钢板3块,拉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商贸有限公司廖某某,得人民币17800元,肖某某分给成某某人民币3000元,支付黄某某吊车费人民币800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3块钢板价值人民币17800元。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吉利牌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2.书证:本案诉讼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应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碟九张。

3.手机一部、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随案移送。

4.作案工具吉利牌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暂存于水城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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