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盗窃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824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广场**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4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0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窜至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图书馆马路对面盗窃了一辆钻爵牌电动车,经郴州市苏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1400元。

2.2020年4月16日早晨5点钟左右,被告人肖某某窜至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的华宁花园内先后盗窃了一台绿源牌电动车和一台立马牌电动车。经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160元,被盗绿源牌电动车价值2720元。

以上被盗物品总共价值6280元。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郴州北价认定【2020】055号、【2019】1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指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等;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具有盗窃多次、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红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