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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2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宜章县**乡**村第*村民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2日22时至2019年次日2时许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乐昌市**路**广告公司门口的公路边停车位上,盗取了**广告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2019年12月14日8时许,被害人黄**与同事在乐昌市**工业园偶然发现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当场要求肖某某归还。肖某某因害怕被害人报警,遂归还该车。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50元。

二、2019年12月14日11时至次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乐昌市**镇**工业园**路东侧人行道上剪断9根未运行的路灯电线杆内的电线,盗取其内102德源亨牌电缆线1080米,2.52铜芯电缆线360米。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70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北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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