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镇**村。2020年1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我市石某某区悦来路“美少女便利店”处盗窃被害人庞某均停放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并于当日下午5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车辆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