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乘坐袁某某驾驶的轿车回酒店,车辆行驶至中兴大道与襄阳东路交叉路口,袁某某追尾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绿灯信号的两轮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人孟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在书院街八里居委会路段肖某某下车发现摩托车卡在车头前并告知袁某某,后帮助袁某某将摩托车拽出弃于路边,二人再次上车,袁某某驾车继续逃逸至刘升村榆树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8月30日,肖某某在云南省盈江县云之尚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现场、车辆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彭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道路卡口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7.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洁
检察官助理陈晓容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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