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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窝藏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松滋市**镇**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窝藏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涉嫌犯罪的陈某某(另案处理)与其女朋友姚某某(另案处理)从西安逃至武汉姚某某居住的**小区躲藏,当天姚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驾车来武汉接其到湖北省松滋市躲藏。8月7日晚在武汉姚某某家,肖某某得知陈某某被通缉后,肖某某指出只要陈某某不和外界联系、出门不被“天眼”摄像头拍到就不会被抓住,并称自己以前就是这样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的。2019年8月8日上午,肖某某帮陈某某购买一部华为手机后,驾车带着经过伪装后的陈某某和姚某某到湖北省松滋市。随后肖某某按照陈某某和姚某某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松滋市**小区租了一套房供陈某某和姚某某暂住躲藏,并为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期间,陈某某与其朋友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松滋见面。邓某某回到城固后,根据陈某某的安排为陈某某购买了手机和电话卡,并与被告人肖某某联系,肖某某提供自己的地址准备为陈某某收取手机和电话卡,因陈某某被抓获,该肖即停止使用收货的手机号码,未收取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陈某某是犯罪的人,为陈某某逃匿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超

检察官助理:刘济铖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城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二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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