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村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中转文化,务工,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同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要租房并购买一批通讯设备,并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陈某某,二人判断被害人张某某很可能是将设备用于电信诈骗,故合谋诈骗被害人张某某。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收到被害人张某某5.5万元人民币的转账之后,假装陪被害人张某某去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科技园*栋购买设备。期间,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借口上洗手间之机逃离,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分赃35000元给被告人肖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骗后遂报警,民警于2019年7月19日15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号**网咖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后在被告人陈某某的配合下,于同日17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川菜馆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肖某某身上提取并扣押赃款9600元人民币,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提取并扣押赃款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一年三个月到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一个月到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款9600元人民币、4000元人民币暂被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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