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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等五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栋**单元**室。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暂时收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2018年12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湖北省宜都市松宜矿区**社区**小区**号**栋**室。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住浙江省台州市**小区**幢**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暂时收押于台州市看守所,2018年12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组**栋**号。2018年9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小区**栋**楼**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等人先后来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欺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通过鼓吹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两三年可以赚到1040万等,让参加者认缴份额,最高可申购21份,获得参与以及直接发展3名人员加入的资格。然后按此方式,以几何倍增的原理进行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活动采用“五级三晋制”的组织结构,即设置“业务员”、“大总管”、“普通老总”、“能力老总”、“自律老总”、“自律配合老总”、“区域老总”等。并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下一个层级的条件。该传销活动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有着严密的管理体系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根据各自分工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传销人员加入传销活动后,所缴纳的份额除少量用于日常开支外,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分配模式,由直接“上线”、“老总”及高级别的“老总”瓜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11月,被告人肖某某加入“自愿连锁经营”行业。直接或间接发展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等人加入,2015年10月其份额累计达到600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先后担任“普通老总”、“自律老总”、“能力老总”等职务。肖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积极发展下线,给伞下人员造梦,并通过《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羊皮卷》对其伞下人员进行管理,管理伞下人员自律情况等。

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肖某某的直接下线加入“自愿连锁经营”行业。间接或直接发展杨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等人加入,2015年12月其份额累计达到600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先后担任“普通老总”、“自律老总”、“能力老总”等职务,2018年8月晋升为“区域老总”。张某甲在传销组织中积极发展下线,给伞下人员造梦,并参加“老总会”并向伞下人员传达精神,掌握新人申购款及发放“工资”等。

2015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张某甲直接下线加入“自愿连锁经营”行业。直接或间接发展梅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等人加入,2016年4月其份额累计达到600份晋升为“老总”级别,曾担任“自律配合老总”等职务。杨某甲在传销组织中积极发展下线,给伞下人员造梦,配合肖某某定期下到团队中去召集自律总管开会,管理伞下人员自律情况等。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梅云华的直接下线加入“自愿连锁经营”行业。间接或直接发展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加入,2016年12月其份额累计达到600份晋升为“老总”级别,曾担任“能力老总”等职务。其积极发展下线,给伞下人员造梦,成立经理室,任命自己伞下的人员担任不同职务,其本人负责经理室的一切事务,负责新人的申购和团队的能力提升等。

2015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作为王某甲的直接下线加入“自愿连锁经营”行业。间接或直接发展黄某某、颜某某、马尚武、乔某甲、乔某乙等人加入,2017年5月其份额累计达到600份晋升为“老总”级别,曾担任“自律配合老总”。其积极发展下线,给伞下人员造梦,负责配合王某甲等人检查团队的自律工作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收押凭证及临时羁押证明、举报信;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李某甲、乔某乙、成某某、王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某某某、杨某乙、李某乙、刘某丙、余某某、乔某甲、乔某丙、屈某某、陈某某、彭某某、颜某某、李某丙、胡某某、何某甲、刘某丁、袁某甲、何某乙、曹某甲、唐某某、曹某乙、张某乙、罗某某、袁某乙、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成某某、何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周某某、肖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目无国法,以所谓“自愿连锁经营”的形式,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骗取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记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瑾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3.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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