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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于2019年7月14日因开设赌场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街**号,于2019年7月25日因开设赌场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号,于2019年7月25日因开设赌场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岳阳市汨罗市**镇**村**组,于2019年7月14日因开设赌场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何某某、钟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 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和朱某某(在逃)预谋,决定在qq上开设赌博群,从网络上纠结参赌人员参赌从中获利。两人达成一致后,肖某某从网上购买链接赌博网站用的赌博软件并联系好赌博网站(境外网站),将赌博软件接入赌博网站。同月,肖某某、朱某某准备好开设赌场的场所,购买了作案用电脑和手机,准备了作案用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户作为财务账户,建立了赌博qq群,并从网络上纠集参赌人员数十人进群,先后招募被告人何某某、钟某某等人为开设赌场的财务人员,参赌人员在名称为“泰山”、后更名为“520”的群内以购买“时时彩”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相识后、亦给肖某某帮忙,从事一些简单的记账和辅助性工作。

该赌博群以每日赌资流水2.75%的资金返还从赌博网站进行获利。为了吸引参赌人员,该团伙以每位参赌人员赌资流水0.8%到2.1%不等的比例向参赌人员返钱,渔利部分朱某某、肖某某、财务人员根据比例进行分配。

另查,2017年8月至今,参赌人员人赵某某在肖某某、朱某某等人开设的qq赌博群内投注赌资30余万元,孙某某、翟某某、李某某也在该赌博群进行过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钟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振东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何某某、钟某某现押眉县看守所,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508098****);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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