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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肖某某,男,********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号,现住遂川县大汾镇****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逮捕年6月24日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8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村**号,现住遂川县大汾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某,男,****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村**号,现住遂川县大汾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上官某某、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晚,古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在堆子前镇鄢溪古村广场因琐事被被告人古某甲(已判刑)等人殴打后心中不忿,便邀约古某甲在堆子前镇打架斗殴。次日晚9时许,黎某某(另案处理)、古某某与古某甲约好在堆前鄢溪古村处打架并召集被告人肖某某、上官某某、巫某某与古某乙(已判刑)、张某某、张某甲(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古某甲纠集李某某、范某某、梁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等十余人,双方在堆子前镇鄢溪广场碰面后持刀、木棍等工具打架斗狠,致古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古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肖某某、上官某某、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肖某某、上官某某、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黎某某、古某某、古某甲、张某某、古某乙、范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上官某某、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上官某某、巫某某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至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肖某某、上官某某、巫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上官某某、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上官某某、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谟华

检察官助理:李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被告人上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被告人吴伟军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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