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肖红兵,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于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8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1年4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红兵、肖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红兵、肖某乙伙同严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租赁本区**街**栋**单元**室作为办公场所,在网上发布办理大额信用卡的虚假广告,通过打电话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持卡人转账用以验证还款资质为由,共骗得人民币51400元。其中:
(1)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肖红兵、肖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2200元。
(2)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肖红兵、肖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7000元。
(3)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肖红兵、肖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乙于2020年1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肖红兵、肖某乙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2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话术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姚某某、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红兵、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红兵、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红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乙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红兵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肖红兵、肖某乙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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