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戊(绰号“某某己”、“牛某某”、“某某庚”),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80********,瑶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辛”、“李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桂某甲”、“桂某乙”、“某某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乡**村**里**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某某癸”、“某某A”),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绰号“龙某乙”、“某某C”),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D(绰号“某某E”),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5********,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李某甲、杨某某、陆某某、龙某甲、某某D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龙某甲、某某D、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陆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被告人龙某甲、某某D等人为一般成员,以平南县城区宾馆为活动据点,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在租车行租用车辆,在广西境内的贵梧高速、广昆高速、柳北高速等多条高速公路上,伪造虚假交通事故,对过往车辆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等,实施多次犯罪事实,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贵E****6小车在贵梧高速公路往广东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王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其中6000元为微信****,2000元为现金支付。
2、2018年5月12日,被害人李某丙驾驶桂R****8小车在柳北高速公路从柳州市往桂平市行驶,途经武宣县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李某丙索要赔偿款人民币600元,600元为微信****。
3、2018年6月1日,被害人梅某某驾驶赣J****9小车在S40高速路从梧州市往贵港市行驶,途经桂平市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陆某某、龙某甲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梅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1500元为微信****。
4、2018年6月5日,被害人杨海驾驶小车桂M****9在苍硕高速路从大化县往广东佛山市方向行驶,途经桂平市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龙某甲、陆某某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杨海索要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其中3800元为微信****,200元为现金支付。
5、2018年7月3日,被害人黄某甲驾驶桂R****2小车在G7212高速路从武宣县往桂平市行驶,途经马鞍山隧道附近路段,被告人某某甲、龙某甲、某某D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黄某甲索要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3000元为微信****。
6、2018年7月18日,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粤S****V小车在柳北高速路从广东东莞市往广西方向行驶,途经武宣县路段,被告人某某甲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何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6800元,6800元为微信****。
7、2018年7月19日,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粤Y****6小车在G7212高速路从桂平市往柳州市方向行驶,途经象州服务区附近路段,被告人某某甲、龙某甲、某某D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黄某乙索要赔偿款人民币7100元,其中5800元为微信****,1300元为现金支付。
8、2018年8月6日,被害人覃云常驾驶桂M****6小车在桂来高速路从环江县往广东深圳市方向行驶,途经桂平市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D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覃云常索要赔偿款人民币200元,200元为微信****。
9、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莫某某驾驶粤T****U小车在S40高速路从桂平市往广东中山市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大安镇路段时,被告人某某戊、某某甲、李某甲等人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莫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400元,400元为现金支付。
10、2018年8月29日,被害人覃军驾驶桂A****7小车在S40高速路从上林县往广东中山市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大安镇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李某甲、杨某某等人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覃军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1000元为现金支付。
11、2018年8月30日,被害人樊某某驾驶粤T****7小车在苍硕高速路从上林县往广东珠海市方向行驶,途经藤县金鸡镇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陆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等人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樊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8580元,其中7580元为微信****,1000元为现金支付。
12、2018年9月2日,被害人蒙定恩驾驶桂E****7小车在S40高速路从恭城县往北海市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大安镇路段时,被告人某某D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蒙定恩索要赔偿款人民币200元,200元为现金支付。
13、2018年9月2日,被害人叶某某驾驶桂A****8小车从广东往南宁市方向行驶,途经苍硕高速公路藤县蚕种场附近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李某甲、陆某某、杨某某等人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叶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3700元,3700元为微信****。
14、2018年9月3日,被害人陈某某和韦荣标驾驶粤E****8小车在苍硕高速公路从东兰县往广东佛山市方向行驶,途经藤县服务区附近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李某甲、陆某某、杨某某等人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陈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其中5800元为微信****,200元为现金支付。
15、2018年9月3日,被害人蒙周驾驶粤X****0小车在S40高速公路从大化县往广东佛山市方向行驶,途经藤县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李某甲、陆某某、杨某某等人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蒙周索要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3000元为微信****。
16、2018年9月9日,被害人某某G驾驶粤S****C小车从广东东莞往贵州方向行驶,途经G65高速公路平乐县同安镇至二塘镇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李某甲、陆某某、杨某某等人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某某G索要赔偿款人民币7600元,其中7000元为微信****,600元为现金支付。
17、2018年9月10日,被害人某某H驾驶浙F****B小车在包茂高速公路从广东往贵州方向行驶,途经桂林市平乐县离独岭约674米处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李某甲、某某戊、陆某某、杨某某等人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某某H索要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其中3800元为微信****,200元为现金支付。
18、2018年9月14日,被害人罗某某驾驶桂M****6小车在苍硕高速路从河池市往梧州市方向行驶,途经藤县藤洲镇新华村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杨某某、陆某某、李某甲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罗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9760元,9760元为微信****。
19、2018年9月20日,被害人周某某驾驶湘L****8小车在S40高速路从贵港市往湖南郴州市方向行驶,途经藤县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李某甲、杨某某、陆某某、某某D等人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周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1000元为微信****。
20、2018年9月21日,被害人袁平驾驶桂B****3小车在S40高速路从贺州市往柳州市方向行驶,途经藤县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某某D、李某甲、杨某某、陆某某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袁平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2988元,其中12888元为微信****,100元为现金支付。
二、诈骗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19日,被害人宋某某驾驶小车桂A****9在广昆高速路往横县方向行驶,途经贵港市木格镇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D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3900元,3900元为微信****。
2、2018年8月10日,被害人潘某某驾驶桂D****5小车在柳北高速公路从苍梧县石桥镇往钦州市方向行驶,途经桂平市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龙某甲、某某D等人驾驶桂R****8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骗取潘某某人民币3600元,3600元为微信****。
3、2018年9月21日,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粤Q****0小车在S40高速公路从桂平市往广东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大安镇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某某D、李某甲、杨某某、陆某某驾驶粤J****R小车和粤J****8白色海马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100元,3100元为微信****。
三、抢劫犯罪事实
2018年8月13日,被害人梁某某驾驶桂R****7小车在S40高速公路从广东往桂平市行驶,途经桂平市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甲、龙某甲、某某D等人驾驶桂R****8小车和粤T****3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梁某某索要赔偿款,索要未遂后,某某甲用一根棒球棍将梁某某打伤,然后某某甲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车辆、橄榄、砂纸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车合同、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车辆GPS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陆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被告人龙某甲、某某D等人为一般成员,以平南县城区宾馆为活动据点,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龙某甲、李某甲、某某D、陆某某、杨某某等人,属于犯罪集团。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恫吓等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为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为有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戊、李某甲、杨某某、陆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恫吓等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为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甲、某某D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恫吓等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为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为有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李某甲、杨某某、陆某某、龙某甲、某某D,属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科光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某某戊、杨某某、陆某某、龙某甲、某某D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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