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抚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33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镇**社区**小区**号楼商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认识的丛某某(另案处理)加入了以“国盟普惠证券”投资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投资证券项目为名发展人员加入,投入资金分为人民币3,600元、12,000元、36,000元、120,000元四个档次,相应的档次分别相当于投入价值3.5倍、4倍、4.5倍、5倍的证券,并领取相应的返利。如果老会员发展新会员投入资金,则可获得奖励10%的证券。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肖某某在抚远市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张某某、赵某某等30余人成为“国盟普惠证券”传销组织中自己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并将自己收取的传销资金转交上线人员。肖某某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人民币1,488,128 元。

国盟案件查询平台显示:被告人肖某某推荐关系所在层数18层,发展层数4层,发展人数80人;肖某某安置关系所在层数47层,发展层数17层,发展人数81人。

经侦查,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月7日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国盟案件查询平台数据等;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4.抚远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参加“国盟普惠证券”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较低,且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君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抚远市抚远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