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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胖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宿舍**室。2014年12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充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3日零时许,万某某(已判刑)与李某甲(已判刑)在赌场中产生矛盾,李某甲遂纠集钟某某(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在君山区**夜宵店聚集,万某某纠集胡耀康(已判刑)、卢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刘某乙(已判刑)等十余人携带管杀等凶器从岳阳楼区前往君山准备与李某甲一伙斗殴。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应刘某乙要求驾车将刘某乙、卢某某等人送到君山区挂口,并将管杀等凶器放在车尾箱中。后万某某一伙与李某甲一伙持械在君山宾馆门口斗殴被公安民警鸣枪制止,双方人员四处逃散。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在附近接应,并将刘某乙、程某某等人接回岳阳。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岳阳东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钟某某、程某某、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院印)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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