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6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肖某某、聂某甲(已判决)、夏某甲(已判决)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在西板乡一无名网吧门前被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追赶,三人便商量纠集他人报复杨某甲等人。肖某某邀约杨某丙、李某某,聂某甲邀约周某某等6人,夏某甲邀约夏某乙及聂某乙,去至岳池县**镇**村汇合。随后由肖某某驾驶宝骏牌730商务车、夏某乙驾驶五菱宏光商务车搭载纠集的人员去往西板乡,途中在一个修房子的工地上捡拾木棒,一起去至西板乡。到达西板乡场镇后,聂某甲、夏某甲等人手持木棒、棒球棒进入一无名网吧,因未找到杨某甲,只找到杨某乙在网吧内上网,聂某甲等人便将杨某乙及一同上网的龚某某带出网吧,并对杨某乙和龚某某实施殴打,逼迫杨某乙打电话找出杨某甲等人,电话联系到杨某甲后聂某甲等人让其到**小学门前等候,并将杨某乙带至**小学门前,杨某甲遂报警,聂某甲等人等候过程中见有警车便离开现场,夏某乙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持械聚众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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