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五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肖某某,又名六娃,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11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栗某某因故与赵某某发生矛盾,后栗某某纠集李某某等人,赵某某纠集乔某某、鲁某某,并给其姐赵某某发微信,让其姐通过男朋友岳某某纠集殴斗人员,岳某某纠集了被告人肖某某与李某某等人,被告人肖某某纠集了王某某等人,2019年6月1日下午,栗某某、李某某等人与被告人肖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兰考县城关乡王庄中学附近发生殴斗,造成栗某某、李某某受伤,后经兰考县法医鉴定,栗某某、李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肖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与侦破报告,抓获经过、兰考县公安局证明、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豫0225刑初90号;2.证人岳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王亚琪证言;2.被害人栗某某、李某某陈述;3.同案人王某某、李某某供述;4. 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二份: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6.视听资料:电子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玉

李莉娟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