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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虚假诉讼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间,被告人肖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串通,在昆明市呈贡区华怡酒店背后停车场的办公室内让杨某甲与肖某某签订35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后又让杨某甲到呈贡区江尾社区写下还款计划。2017年7月4日,肖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以上述虚假的借款合同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甲要求还款。9月18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肖某某受张某某安排,于10月23日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周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与他人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则帅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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