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农场**分场**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合计金额:2328565元,合计税额:338338.46元。被告人肖某某已将税款补交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利华
检察官助理:李洪润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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