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庄**号(与居住地一致),无业,1996年3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11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0月3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在网上认识何某甲,肖某某使用假名“何某乙”与何某某交往,谎称与其是老乡,并逐渐获取其信任。2020年6月中旬,被害人杨某某经媒人黄某某介绍认识自称“何某乙”的肖某某,肖某某谎称自己是南阳市五中的教师,称欲将自己亲侄女何某甲介绍给杨某某结婚,为骗得受害人信任,带领杨某某及其家人到自称是自己住宅的位于白河南**局家属院**楼的一处住房认门,杨某某与家人信以为真后,肖某某开始索要彩礼,杨某某及其家人先后给何某甲见面礼1001元、服装款6600元;给媒人黄某某介绍费3200元;给肖某某介绍费3200元、彩礼50000元,综上,共计被骗64001元,肖某某得款后挥霍并逃匿。
2、2020年6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好友方式认识被害人沈某某,肖某某谎称自己叫“王某某”,并给沈某某发送虚假的“王某某”身份证信息逐渐获取对方信任。2020年8月份,肖某某获知沈某某的母亲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后,谎称自己认识卫生局的局长,在医院也有熟人,可以帮助多报销住院费用。2020年8月31日,肖某某约沈某某在南阳市**中附近见面,称卫生局局长住在此处,将沈某某母亲住院手续、身份证、医保卡等资料骗走,称三日内报销费用就到被害人账户,随后肖某某失去联系,沈某某在新农合报销点得知,2020年9月1日上午,一名姓肖的男子已将其母亲2161元报销款和住院剩余的508元取走。
3、2020年9月10日,南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通过工作发现网上逃犯肖某某在市区红庙路和工业路口附近活动,当晚晚20时许,特警支队民警张某某、余某某、郭某某、辅警何某丙在南阳市卧龙区**路**发现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民警出示警官证进行盘查,肖某某自称姓王,身份证未随身携带,声称可去附近家中查看身份证,民警跟随到其居住处未找到身份证,民警使用警务通进行人像比对过程中,肖某某趁机逃跑,民警在附近民房搜索时,肖某某持一块红色砖头,以暴力相威胁,与制止的民警缠斗,持砖头击打民警余某某头部时被张某某用胳臂格挡,最终,造成张某某、余某某两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肖某某身份证明、判决书复印件、抓获经过等;2、证人何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5、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杨某某64001元、骗取被害人沈某某2669元,共计666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南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造成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曾因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招摇撞骗罪三次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应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坦白,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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