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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7********,汉族,文盲,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镇**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0月3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从网上购买了微信号******,在微信群里添加被害人马某某(居住地蚌埠市龙子湖区曙光七巷)为微信好友,冒充年轻女性“刘慧琴”的身份与马某某聊天。在骗取马某某对其身份的信任后,被告人肖某某又以“谈恋爱”为名,与马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通过微信交往。此后,被告人肖某某编造父母生病需要用钱等各种虚假理由向马某某要钱。2020年3月至5月期间,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肖某某转款人民币29740元。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将马某某微信拉黑,马某某报警。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上海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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