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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山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2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快手软件中得知卖家牛某某出售文玩核桃后,以购买文玩核桃为由要求卖家牛某某发货;被害人牛某某提出先将核桃通过顺风快递发往乌鲁木齐市交给卖家的姐夫冉某某,再由冉某某与肖某某进行交易;当日,被害人牛某某通过顺风速运从河北省保定市**县将一对(2个)文玩核桃发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收件人冉某某;被害人肖某某通过微信向牛某某索要订货单号后,在网上查询并获取快递到达的时间及送快递人员张某某的电话号码;2019年05月04日09时41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肖某某在乌市天山区**路与**路的交叉路口,借用黑车司机的手机拨通快递员张某某的电话,以收快递的人因为忙没有时间领取快递派其来领取快递为由,骗取快递员张某某手中的文玩核桃快件并乘车潜逃至哈密市。

经天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一对(两个)古玩核桃价值为7000元人民币,涉案文玩核桃已追回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吴晓燕

2019年1126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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