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镇**社区,现住地**。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行为,于2019年4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晚,被告人肖某某用帅某某(另案处理)的手机联系被害人杨某某称李某某和自己因为杨某某的事情发生纠纷,并谎称李某某被派出所抓获。2019年6月8日中午,杨某某要去派出所见李某某,肖某某带杨某某来到丹阳派出所,以找所长为由到派出所大厅内转了几分钟后返回,并告诉杨某某现在看不到李某某,钱到位后就会把人放出来,但是还差5300元钱。当天16时许,杨某某将5300元钱转到肖某某指定的帅某某的微信上。19时许56分许,帅某某将其中52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肖某某,留下100元钱供自己使用。肖某某拿到钱后便与杨某某失去联系,并将钱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退还被害人杨某某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敏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11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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