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南靖县书洋镇上田治村翻仔寮附近的山上,使用号码为17124885868的手机拨打上海市黄浦区郑某某电话,虚构绑架郑某某儿子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9600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其家中被南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接报案材料、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领条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以虚构绑架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诈骗数额人民币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颖颖
检察官助理:黄一婵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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