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现住内蒙古乌审旗**镇**路**村,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本院决定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经报本院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肖某某谎称要购买榆阳区小纪汗镇土地,并承诺短期分红,在榆阳区三次骗取被害人杨某560万元。后被告人肖某某将560万元用于偿还借贷、购买彩票等。案发前,被告人肖某某向被害人杨某偿还430万元。
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情况下,谎称偿还信用社贷款,需要短期借款,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张某25万元。后被告人肖某某将25万元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013年7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谎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高某某20万元,后被告人肖某某将20万元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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