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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肖某某虚构自己患有肝病的事实,并用伪造的病例向宾县糖坊镇文川村申请低保,经过文川村村民代表评议,上报糖坊镇政府审核,2016年4月13日通过审批获得低保资格。自2016年05月05日起至2019年11月份,肖某某通过其名下低保存折(账户号:17034***********)共获得低保金、取暖费、电补共6254.5元,另外因享受低保待遇免缴医疗保险费970元,累计骗取国家各类低保款项7224.5元,肖某某将非法所得的低保款通过低保存折在宾县糖坊镇农村信用社支取,并用于日常花销。案后,肖某某家属退回肖某某所骗取的上述款项。

经侦查,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病例、低保审批表、领款凭证、交款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某、马某、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低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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