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肖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8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底,被害人林某某看到被告人肖某某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消息称可从国外进口口罩到国内,于是打算向肖某某购买口罩。肖某某与林某某面谈时称能从国外进口单价为1.1元的口罩并向林某某展示手机上的转账记录以取得林某某的信任。林某某回到本市**镇的住处后考虑到当时口罩的市场紧俏便信以为真并决定向肖某某采购二万个口罩,后于2020年3月6日通过微信将1万元的预付款转账给肖某某,肖某某许诺3月8日可以到货。2020年3月7日,肖某某联系林某某称其所订购的口罩已到货但要再支付6000元的物流费。林某某信以为真后便通过微信转账给肖某某6000元。而后肖某某便以物流公司业务积压太多、因欠运费货物被扣等理由不交付口罩也不返还已支付费用。至2020年5月份,肖某某便以拒回微信及手机号转接的方式失联。林某某于2020年6月2日报案,肖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2月2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