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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崔某某(另处)、张某甲(另处)交叉结伙在潜山市、阜南县、芜湖市镜湖区、宿州市等地张贴招嫖小广告,以虚假广告电话招嫖方式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肖某某驾驶崔某某所有的鄂RA****号宝骏轿车行驶至潜山市梅城镇境内,在潜山市多家网吧男厕张贴虚假招嫖广告,广告招嫖电话均为15656905127。2019年7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入住潜山市潜阳路格林豪泰酒店,在上厕所时看到张某甲、肖某某张贴的号码为15656905127的招嫖广告,后拨打该广告上电话,拨通电话后张某乙与对方加微信好友,对方以需要支付定金、尾款、保险金为由,用扫码方式分别支付100元、700元、3000元,共计3800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15日9时许,被害人高某某入住安徽省阜阳市豪廷酒店,看到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张贴的虚假招嫖广告后,拨打广告上面电话,拨通电话后被对方谎称需要交100元定金、400元保证金。被害人高某某信以为真,便以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500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刘某某入住宿州市7天酒店,拨打肖某某等人张贴的虚假招嫖广告上的15656905127号码,拨通电话后,对方谎称需要支付嫖资及体检费。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用微信扫码的方式分多次支付100元、400元、2000元,共计2500元人民币。

4.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入住芜湖市镜湖区美途假日酒店期间,在公厕看到招嫖广告,后拨打广告上面电话15656905127,拨打电话后,对方添加何某某为微信好友,谈好嫖资后,对方谎称需要支付上门费、预付款。被害人何某某用微信扫码方式分别支付200元、600元、1600元,共计2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多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汉杰

2020年1月19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潜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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