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9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松滋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艳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为上家“防门阿文”等人通过网络QQ软件拉被害人入群,肖某某每拉一个人入群获得3元至4元报酬,然后由“防门阿文”等上家虚构充值返利等理由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2020年3月20日20时,被害人陈某某在东莞市茶山镇***超市三楼玩手机,肖某某拉陈某某进入QQ群,后陈某某通过其母亲手机转账七笔共106593元给对方,发现被骗后报警处理。
2020年6月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松滋市万家乡腰店子村八组23号抓获被告人肖某某。事后肖某某家属赔偿111593元给被害人陈某某,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在诈骗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关押在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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