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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镇**村**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肖某某以能帮王某某处理车辆违章罚款、扣分及个人银行征信问题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谅解书;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5月20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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