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8********,汉族,本科学历,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区**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李某甲、邓某某、阮某某、管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浦东区经营两家名为凯晟公司和杭州凯洛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外汇交易平台,李某乙、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该公司的总监,吕某某、潘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该公司的员工组长,该公司主要由员工组长领导员工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商,通过代理商发展客户,虚构凯洛斯公司为一受国际监管的正规外汇平台,通过放大杠杆、反向喊单、控制出金等方式诱骗客户从事外汇交易,诈骗数额达数千万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凯洛斯外汇平台的代理商,在明知凯洛斯平台为诈骗平台的情况下,仍然伙同他人积极发展客户,诱骗客户注册并入金进行交易,使客户亏损,从而骗取客户资金共计13万余某某。被告人肖某某获得佣金返现人民币73416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三方支付交易明细及汇总表、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邓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
4.电子数据:同案犯李某甲U盘内数据打印稿。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晓亮
检 察 官:邵菊青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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