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在介绍杨某某承包九所镇抱浅村委会土地的过程中,伪造一份农户为“张某甲”的5亩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骗取杨某某支付的土地租金人民币50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甲方栏为“张某甲”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和被告人肖某某亲笔书写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甲方栏“张某甲”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的。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赃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常住人口登记表;⑵到案经过;⑶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⑷借条复印件;⑸办案说明;⑹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
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容某某、韦某某、罗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琼公(文检)鉴字[2020]4号笔迹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退赃并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业强
书 记 员:朱厚鸿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居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联系电话:1838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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