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虚构自己能够介绍入读武汉市硚口区**小学、武汉市**学校等学校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3.7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帮助王某甲的孩子进入武汉市硚口区**小学读书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5万元。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通过中间人胡某某,以帮助吴某某的孩子进入武汉市**学校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4.78万元。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帮助孟某某的孩子进入武汉市吴家山第一小学读书为由,骗取孟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帮助陈某甲的孩子进入武汉市吴家山第四中学读书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2.5万元。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帮助李某甲的孩子进入武汉市汉铁高级中学读书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王某甲、孟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叶某某、文某某、邓某某、钱某某、王某乙、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乙的陈述;4.到案经过、办案说明;5.语音聊天录音;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谌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