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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肖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8********,汉族,大学文化,案发时系贵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5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为获得钱财用于赌博,利用其在贵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班的身份,以三种方式骗取学员和同事的钱财。第一种方式是谎称合伙办学校可以高额返利,以此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52000元、张某乙7000元,王某甲11000元;第二种方式是谎称报考健康管理师证包过,以此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甲3500元、赵某某9598元钱,张某甲8000元、杨某某2380元钱、韩某某2480元钱、邓某某2560元、胡某某2000元、刘某某2000元、常某某2000元、王某乙2000元;第三种方式是谎称可以操作帮助录取到遵义医专读书,以此为名骗取被害人付某某22000元、李某乙9000元、唐某某18000元。综上,被告人肖某某共诈骗钱款人民币155518元,全部用于了赌博。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健康管理师报考申请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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