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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我本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某天,被告人肖某某借被害人龙某某迁坟用地之际,向龙某某谎称位于清镇市**村廖某某的土地系自己所有。同年6月10日,肖某某与龙某某在清镇市正泰酒店签订《清镇市**村砂石坡荒土流转合同》,肖某某将清镇市**村廖某某的土地转让给龙某某迁坟所用,骗取龙某某土地流转费人民币20000元,后龙某某迁坟至清镇市**村廖某某的土地。2020年3月某天,廖某某发现自己土地上有坟墓,遂找到龙某某。龙某某得知其迁坟土地并非肖某某所有,遂报警。

另查明,2020年5月21日17时许,办案民警在清镇市**村肖某某家中将其抓获。2020年7月20日、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家属共退赃人民币20000元至司法机关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荒土流转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拍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涉案赃款人民币1.1万元、《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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