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手机“交易猫”APP 上虚假出售王者荣耀账号,被害人向某某为购买账号与其通过网络联系后,肖某某以购买账号的费用、服务费、保险费、保证金、违约金、人工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交易方式骗取了向某某共计人民币6364元。

2020年6月3日下午3 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肖某某取钱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剑锋

检察官助理:陈  承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7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