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通过“快手”APP软件认识了肖某某,随后二人互相留了微信号并通过微信进行聊天,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谎称自己己经离婚,现自己在山西大同开设了一家广告公司,还通过微信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离婚证发给黄某甲,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信任后与黄某甲确定情侣关系,二人多次相互往返集宁和大同见面,被告人肖某某多次以广告公司资金缺乏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2784元。2019年9月15日,肖某某谎称要和被害人黄某甲结婚,但必须要求黄某甲为其购买金银首饰,随后黄某甲在卓资山“老凤祥”金店内将肖某某原有的一根黄金项链抵押,后补交了6550元钱为肖某某换了一根38g的黄金项链,被告人肖某某骗到项链后,谎称自己要回大同与家人商量,并联系结婚的事宜,让被害人黄某甲在集宁等结果,过了几天被害人黄某甲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是肖某某的丈夫,并且说没有与肖某某离婚,让黄某甲离肖某某远一些,后来黄某甲很生气,通过电话质问肖某某,肖某某说回大同就是办理离婚事宜,让黄某甲继续等待,黄某甲相信了肖某某的话,之后黄某甲多次催促肖某某办理离婚的事宜,肖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黄某甲无法联系到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将骗取黄某甲的现金全部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丈夫李某某将全部诈骗钱款归还被害人黄某甲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微信付款交易明细; 假结婚证照片; 辨认照片; 谅解书; 凉城县民政局出具情况说明; 上海老凤祥金店消费凭证
2、辨认笔录:肖某某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使用伪造的离婚证,谎称自己已离婚,和被害人黄某甲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自己的广告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和被害人黄某甲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财物人民币12784元,以及购买黄金项链款人民币65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将诈骗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保华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起诉书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举证、质证提纲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