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租住巴中市巴州区**A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隐瞒自身负债累累、无正当职业的真相,制造资产雄厚、经济实力良好的假象,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合伙开办公司、出售二手汽车、项目需用钱周转、代办合作社贷款或补贴款、申请洒水车、做道路标志牌、政府物流等项目,以承包政府采购大米福利、节日挂灯笼、市政府食堂等项目,以代办城镇职工社保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徐某甲、赵某甲、徐某乙、蔡某甲、彭某甲钱款共计90.559385万元。肖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肖某某以合伙开办贷款、信用卡代办公司、出售自用雅阁轿车、食品厂拆迁及工业园土地出售需借用手续费、税费等为由,骗取李某甲钱款共计10.3185万元。
2、2017年9月,肖某某以帮助办理合作社贷款为由,骗取李某乙钱款共计1.356095万元。
3、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肖某某虚构巴中市市政府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办理合作社项目补贴款、办理残疾人补贴、投资道路标志牌项目等为由,骗取赵某甲钱款共计0.30522万元。
4、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肖某某虚构巴中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办理合作社补贴款为由骗取杨某甲钱款共计0.4898万元。
5、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肖某某虚构巴中市巴州区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办理合作社补贴款,申请洒水车,做政府物流项目,承包政府采购大米福利、节日挂灯笼、承包市政府食堂等项目、购买手机给“老大”使用、“老大”借用信用卡等为由,骗取王某甲钱款共计32.406343万元。
6、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肖某某虚构巴中市市政府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办理城镇职工社保为由,骗取徐某甲钱款共计13万元,骗取赵某甲钱款共计5.34万元,骗取徐某乙钱款共计6.7913万元。
7、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肖某某以开办消防培训学校、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工人老婆生小孩急需用钱等为由,以借为名骗取蔡某甲钱款共计18.0306万元。
8、2020年7月至8月,肖某某以带彭某甲的儿子彭某乙一起做市政工程项目为由,骗取彭某甲钱款共计2.5215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车辆买卖合同等书证;证人付某某、冯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杨某乙、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徐某甲、彭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