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2017年8月10日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多次驾车到本区,以出售废旧铜线为由,通过将铜线掉包成泥土的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850元。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去至本区**镇**路**号门口,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40元。
2.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去至本区**街**号路边,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720元。
3.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去至本区**镇**村**农庄对出路边,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杨某某才人民币2900元。
4.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去至本区大岗镇高沙村村府附近路段,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1960元。
5.2019年5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去至本区榄核镇保利小镇路边,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600元。
6.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去至本区**镇**区**小区旁边道路,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梁某乙人民币2700元。
7.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去至本区万顷沙镇同兴村民益百货南侧50米处,以上述方式骗走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鉴定书;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4.微信账号注册资料及交易记录;
5.监控视频;
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7.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
8.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亮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扣押的涉案物品一批,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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